曹志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7-12 14:36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志华,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志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泉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志华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曹志华妹妹曹某范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赔偿了韩某的经济损失,取得韩某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曹志华在其家中与其女婿被害人韩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韩某用拳头及木棒殴打被告人曹志华头部等处,后被告人曹志华持菜刀将被害人韩某头部及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右侧颞顶骨骨折硬脑膜破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右侧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右手小指近节指骨头以上缺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曹志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曹某范、曹某、曹某君、董某、杨某华、刘某权、孙某霞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曹志华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二处重伤、三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志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表示当长辈的不应该和孩子打仗,同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曹志华的妹妹曹某范与被害人韩某在法庭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曹某范代表被告人曹志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全部损失费人民币80 000元(包括韩某住院期间给付的30 000元),韩某撤回对被告人曹志华的起诉,同时对被告人曹志华的行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曹志华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大妹妹曹某君和我老妹曹某范在我家,我女儿曹虹和他丈夫韩某抱着孩子也到我家来了,当时韩某已经喝多了,到我家又喝了一瓶啤酒,之后我跟韩某说“你这也快有儿子了,好好对待我女儿”,韩某跟我说“你们家这些年,钱都让你们造祸了”,我又说我家盖猪圈的砖是花一角八分钱一块买的,韩某说“我一角二雇人都能雇下来,这钱让你们他妈都造祸了”。我说韩某你跟谁他妈他妈的呢。韩某说“我妈妈的怎么的了,我还打你呢,你跟我出来”,说完就一只手拽我头发把我从屋里拽到屋外,另一只手打我脑袋几拳,这时我大妹妹把我推到外屋门口,曹虹看韩某把我打了就说要离婚,这时韩某在院子里就骂我,我见韩某和我家东邻吴会方媳妇还有我大妹妹在院里,我就出去拽我大妹妹,这时韩某就用木头棒子打我脑袋一下,我用胳膊挡打我胳膊上了,折的一头打我脑袋上了,我被打后就摔倒了,我捡起一块不知道是钢板还是铡草刀片子的东西,我起身就冲韩某扔了过去,后来我听说打在韩某脑袋上了,我大妹妹把我整屋里去了,我躺在西屋炕上就迷糊过去了,后来的事就我就不知道了。

韩某先动手用拳头打的我脑袋,后来又用木棒打的我脑袋。我眼角、鼻子都出血了,额头和左胳膊被打肿了。我用啥打的韩某、打几下记不清了,韩某的伤都是我形成的。韩某住院时我家里赔偿他3.1万元钱。

二、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2日下午,我在家喝完酒到我老丈人家又喝一瓶啤酒,喝完酒后就聊天,说起我老丈人家地的事,我说“我花钱把你家地抽回来了我得种这地吧,要不你就把抽地钱还我”,我媳妇的老姑说“你俩结婚过礼钱都没给,这点钱你还要啥”,我说你家这些人真不懂人语,我老丈人这时就过来推我,我俩就撕吧到外屋去了,这时我打他身上一拳,他就跑屋去了,我走到大门口的时候我又回去了,我怕我老丈人打我媳妇,我在门口捡起一根木棍子,我喊“你们都出来,你们全家都不是人”,我媳妇的老姑、大姑都出来了,她俩到我跟前的时候我看我老丈人从他家后门跑出来了,他到我跟前时手里拿把菜刀,我看我跑也来不及了,我就打了他脑袋一棒子,把棒子打折了,我这俩姑丈母娘就拉着我,我老丈人又奔我来了,用刀朝我脑袋砍了一下,我不知道怎么就摔倒了,我起来后又打我老丈人一棒子,当时把棒子打飞了,我看我的右手小拇指被砍折了,我左手攥住他拿刀的右手腕,我推开他们我就跑了。我跑出大门直奔董二超市去了,这时我就听见我老丈人喊我,我问董二媳妇家有没有刀,她让我出去,我拿起一啤酒瓶子就出屋了,我老丈人拿刀奔我来了,我用啤酒瓶子砸他,砸在他手里的刀上了,我媳妇这时过来拽我老丈人,我就跑了,跑到十家子屯时我就敲人家门,第一家没人,第二家出来个女的没给我开门,第三家那家人给我打电话报了警,后来我就失去意识了。

是我先动手打的我老丈人,我用棒子打了他脑袋一下。我脑袋右侧被我老丈人拿刀砍坏了,右手小拇指被砍折了,右手虎口处的韧带、肌腱被砍坏了,右手无名指根部也被砍坏了。我记得我老丈人好像一共砍我三刀,脑袋一刀,右手两刀。他先砍的我脑袋,我被砍后就摔倒了,我起来和他撕吧过程中我右手被他砍伤的。我老丈人就是家用的菜刀砍的我,当时没有别人参与打仗,在现场的除了我媳妇跟我两个姑丈母娘之外没别人,后来我跑到董二家时董二媳妇在家呢。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范的证言证实,我当时在炕上躺着了,不知道我哥曹志华和韩某说什么说激了,韩某把曹志华拽到屋外他俩就撕扯在一起,韩某拿个木头棒子,我和我姐曹某东(曹某君)还有曹志华女儿曹某拉着韩某,不知道曹志华拿什么东西打了韩某脑袋就出血了,韩某就跑了,我看曹志华鼻子出血了,脸也青了。韩某和曹志华没有矛盾。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晚上我和我丈夫韩某还有我两个姑姑都在我娘家吃的饭,我们大伙说起我爸家地的事,韩某说这地别往外包了,你自己种或我们种吧,当时都刚喝完酒,韩某和我爸说着说着就吵吵并撕吧起来了,他俩从屋里撕扯到屋外,我俩个姑姑就拉着,我后从屋里出去的,当时外面已经黑天了,我看我爸和韩某打在一起了,我和我两个姑姑拉了一会才把他俩拉开,之后韩某就走了,我们把我爸拽进屋后就找韩某,过了一会听说韩某去中心医院了。

我不知道他俩谁先动手打的,他俩在屋里时没打,我不知道韩某的伤咋形成的,就看他俩打在一起了,不知道曹志华是否用工具打韩某。

3、证人曹某君的证言证实,韩某和我哥曹志华喝完酒就进屋唠嗑,我听他们说我哥欠别人钱,用他的8亩地顶账了,后来韩某出钱把这地赎回来了,韩某要种这8亩地,他们就因为这点事就吵吵起来了,韩某说你他妈这些年都把钱败祸了。我哥说跟你有什么关系。韩某这时拽我哥头发把我哥拽出屋了,我出屋见韩某把我哥鼻子打出血了,韩某当时两只手都拎个棒子,他俩厮打都倒地上了,我有糖尿病,因害怕就爬进屋了,我缓了一会见我哥在屋呢,当时他鼻子出血了,脑袋也伤了,说是韩某用棒子打的。

是韩某先拽我哥头发把我哥拽出屋的。我哥鼻子出血了,脑袋上有包,当时天黑,不知道韩某哪受伤了。当时我没看清我哥用什么打的,过后我哥说他也不确定是用刀还是用铁棍打的韩某。

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当晚我在家呆着呢,曹志华女婿用手捂着脑袋跑进我家屋了,我看他脑袋、身上、手上全是血,他进屋就让我打120,我说我领你去包扎一下吧,我领他出屋的时候他随手拿个空啤酒瓶子,我刚出屋看见曹志华奔我家来了,曹志华还有他女儿吵吵着就往我们这边来,曹志华女婿见状就跑了,跑哪去我就不知道了。

当时天黑,我也没看清曹志华手里拿什么东西。当时曹志华女婿脑袋出血了,一只手的小手指折了,他说是他老丈人用刀砍的。

5、证人杨某华的证言证实,我在辛家开个董二超市。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韩某突然跑我家来了,他用手捂着脑袋,脑袋上全是血,一只手的小拇指还折了,他说让他老丈人砍的,让我帮他打电话,他还说你家有没有啤酒瓶子,说完随手就拿个空啤酒瓶子出去了,他出屋后我见曹志华奔他去了,当时曹志华手拿个东西,他俩对峙了一会后,韩某手里的啤酒瓶子朝曹志华扔过去了,曹志华用手里的东西把啤酒瓶子打碎了,然后韩某转身就跑了,不知道跑哪去了。

当时我儿子在家了。当时天黑,没看清曹志华手里拿的是什么东西,但肯定是铁器。

6、证人刘某权的证言证实,我家在善友镇十家子村住,昨晚6点30分左右我听见我家院有动静我就出去了,见我家大门口有个男子趴在地上,他说他是后官村的,跟别人打仗了,让我借他电话用用,我进屋就打110报警了,之后又打的120,之后我出屋又问这个男的家怎么联系,他说话就说不清了,过了一会120来就把他拉走了。当时我看他脑袋有个口子,身上全是血。

7、证人孙某霞的证言证实,我家在善友镇十家子村住,昨晚6点多有人敲我家大门,我出去见一个男的全身是血,我就进屋找我丈夫,我和我丈夫出来时这个男的已经去我家东院刘某权家大门口了,后来120车就来了。

四、鉴定结论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字(2014)0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分析说明:被鉴定人韩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顶骨骨折、颅内积气,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部软组织挫裂伤、失血性休克、右手拇、环小指刀砍伤、右手拇对掌机断裂、右手拇指桡侧固有神经损伤、右手环指屈指深肌腱断裂、右手环指屈指浅肌腱部分断裂、右手小指毁损伤、左手冻伤、继发性贫血的伤情诊断可以认定,其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右侧颞顶骨骨折硬脑膜破裂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5.1.2“重伤二级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膜破裂”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其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5.1.3“轻伤一级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其右手小指近节指骨头以上缺失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5.10.4“轻伤二级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其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5.12.2“重伤二级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韩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五、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4月24日10时许,善友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善友镇辛家村曹志华将犯罪嫌疑人曹志华抓获。

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载明,被告人曹志华的自然身份情况,未发现有前科劣迹;被害人韩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3、松原市宁江区同心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载明,被告人曹志华住院诊断、治疗情况。

4、松原市中心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载明,被害人韩某住院诊断、治疗情况。

5、办案说明载明,犯罪嫌疑人曹志华作案使用的菜刀未找到;受害人韩某殴打被告人曹志华使用木棒未找到。犯罪嫌疑人曹志华作案时所用的菜刀经工作未查找到;韩某殴打曹志华所用的木棒经工作无法找到;曹志华、韩某的住院病历系宁江一分局工作人员分别在松原市同心医院、松原市中心医院调取。

6、调解笔录、撤诉申请书、收据载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曹志华的妹妹曹某范与被害人韩某在法庭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曹某范代表被告人曹志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全部损失费人民币80 000元(包括韩某住院期间给付的30 000元),韩某撤回对被告人曹志华的起诉,同时对被告人曹志华的行为给予谅解。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曹志华将被害人韩某打伤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华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二处重伤、三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志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曹志华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人曹志华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志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对其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曹志华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彦军

审 判 员  路 平

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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