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娟与被告王旭亮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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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0:2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3号

原告曹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凤梅,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旭亮,系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四层D301-307号“皇佳绣艺印花十字绣专家”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祥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娟诉被告王旭亮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娟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孙召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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