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槐与李楹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4:54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楹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上诉人刘荣槐因与被上诉人李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荣槐。

审 判 长  王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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