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鼎新担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天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
法定代表人邓先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鼎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
法定代表人赖弟强,董事长。
上诉人泸州天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管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雷光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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