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强因与曾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诉讼代表人张宇强,凤冈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开文,湄潭县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曾智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曾纪中,凤冈县人。
申请再审人张宇强农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曾智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冈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张宇强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村民小组长曾传文在签订的《承包土地转让合约》上签名,是代表瓦房组行使发包权,二审以未登记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在二审中我提交两份王寨社区的证实材料属新证据,二审未经质证。请求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曾智农村承包经营户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1995年8月11日,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土地转让合约》,达成被申请人向申请再审人转让4.5个人口土地的协议,村民小组长曾传文在该合约上签字。但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当时发包方营坝村民委员会(现属于王寨社区村民委员会)又与被申请人的代表曾智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申请再审人继续耕种的位于黄立田的田0.74亩、石沙堡的田1.1亩、坳土的土1亩及牛滚氹的土0.4亩等9.53亩田地的承包经营权明确给了被申请人,故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土地转让合约》中有关上述田土的约定即行终止,申请再审人应将该田土返还给被申请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宇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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