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连弟放火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 /
2016-08-19 12: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1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徐连弟:

你因放火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公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1.关于申诉人徐连弟提出没有实施放火行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徐连弟因其居住的房屋楼道内堆放杂物引发不满,遂将其所吸烟头扔在楼道堆放的可燃物上,引发火灾,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徐连弟对放火的整个过程供述很详细,结合证人证言及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虽然徐连弟在侦查机关、包括一、二审庭审中的供述不一致,但对自己无罪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故原判认定构成放火罪并无不当。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关于申诉人徐连弟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故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徐连弟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法律特征,本案不仅有徐连弟的供述,还有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相互印证,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并无不当。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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