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锡鹏减刑裁定书
罪犯吴锡鹏,男,1949年5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锡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于2010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锡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12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吴锡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罪行严重,但系老年犯,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锡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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