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珍诉遵义市汇川区播州食府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先珍,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孙希宝,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播州食府。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新舟路康海花园。
经营者杨明芳,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先珍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播州食府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先珍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先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先珍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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