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6号原告李世容诉被告令狐荣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49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令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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