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欣与周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08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欣,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楚米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敏,女,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

原告周敏与被告陈正欣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陈正欣不服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管字第8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敏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准许周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周敏申请撤回起诉,由于原审法院准予撤回起诉,故本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彭莉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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