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源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正源,贵州省贵阳市人。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源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源以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正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正源承担。
审 判 长 王妤
代理审判员 何亮
代理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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