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19 12:59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82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玉涛,辽宁省新金县人,住桦甸市。曾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03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玉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玉涛伙同王子江(已判决)、芦元江(已判决)、张文武(已判决)、仲伟芳(在逃)、张贺(已判决)在涉案人员孙泽宽(相对不起诉)的帮助下来到夹皮沟黄金矿业公司本区矿井下20米中段,盗窃金矿石400余斤。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矿石价值人民币4 409元。

2、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玉涛伙同王子江(已判决)、芦元江(已判决)、张文武(已判决)、仲伟芳(在逃)、张贺(已判决)从一处废弃的井口进入夹皮沟黄金矿业公司本区矿井下,使用事先在涉案人员孙泽宽(相对不起诉)帮助下仿制的钥匙打开井下的铁门来到该矿井下20米中段,盗窃金矿石1 000余斤藏匿在井下的巷道中。后宋玉涛与王子江、芦元江、张文武、仲伟芳、张贺再次到该矿井下,将藏匿的金矿石运出,并出售给林革(已判决)。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矿石价值人民币11 023元。

3、2011年8月份,被告人宋玉涛伙同王子江(已判决)三次从夏长安坑口进入夹皮沟黄金矿业公司本区矿洪沟8-4作业面盗窃金矿石300余斤,共计销赃得款人民币1 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玉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被告人宋玉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1、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玉涛与涉案人员王子江(已判处刑罚)、芦元江(已判处刑罚)、张文武(已判处刑罚)、仲伟芳(在逃)、张贺(已判处刑罚)在涉案人员孙泽宽(已决定不起诉)的帮助下,来到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本区矿井下20米中段,盗窃金矿石400斤,价值人民币4 409元。

2、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玉涛与涉案人员王子江、芦元江、张文武、仲伟芳、张贺从一处废弃的井口进入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本区矿井下,使用事先在涉案人员孙泽宽帮助下仿制的钥匙打开井下的铁门,来到该矿井下20米中段,盗窃金矿石1 000斤藏匿在井下的巷道中,后宋玉涛与王子江、芦元江、张文武、仲伟芳、张贺再次来到该矿井下,将藏匿的金矿石运出,并出售给涉案人员林革(已被判处刑罚),被盗金矿石价值人民币11 023元。

3、2011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宋玉涛与涉案人员王子江三次从夏长安坑口进入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本区矿洪沟8-4作业面盗窃金矿石共计300斤,销赃得款人民币1 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玉涛退赔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 632元、王子江退赔经济损失7 000元、芦元江退赔经济损失1 600元、张文武退赔经济损失3 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玉涛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 2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玉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涉案人员王子江、芦元江、张文武、孙泽宽、张贺、林革供述、证人张某某、林某某、丁某某证言、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鉴定说明、矿样加工登记薄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收押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玉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秀云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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