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岩,男,户籍地吉林市山前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庆国,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岩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岩及其辩护人马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孙岩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虚假材料获得了吉林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南盛嘉新城,在明知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为长春市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641.90万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238.50万元。
被告人孙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被告人孙岩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岩主动到税务机关陈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孙岩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虚假材料获得了吉林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南盛嘉新城,在明知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仍然先后为长春市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641.90万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238.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孙岩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企业资料、税务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岩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岩主动到税务机关陈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孙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跃威
审 判 员 于海江
人民陪审员 刘佩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