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05:1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宏亮,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朱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购买了四支仿真枪支,在本市其经营的有奖射击游戏项目中使用。2015年11月9日,德惠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射击游戏使用的枪支疑似仿真枪,即予以扣押。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支中,三支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不具备主观罪过和违法性认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知晓其持有的游乐玩具系刑法意义禁止的枪支;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客观行为上应表现为隐蔽性及不被外人所知的静止状态,被告人持有的方式不符合该罪的表现形式;三、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也不能保证送检材料的同一性,该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且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公安部公通(2010)67号文件不属于刑事法律规范,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购买了四支仿真枪支,在本市其经营的有奖射击游戏项目中使用。2015年11月9日,德惠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射击游戏使用的枪支疑似仿真枪,即予以扣押。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支中,三支认定为枪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年龄及系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证据保全清单证明保全物品为无油空气压缩机一台及充气枪四只。

3、吉林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住邦休闲购物商都营业执照证明该商都负责人是韩振山。

4、娱乐项目联营合同证明该商都是与李某乙签订的联营合同。

5、杭州圣博游乐设备厂营业执照证明该游乐场系合法经营。

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住邦万晟广场四楼的有奖游戏是我经营的,使用的是住邦万晟广场的执照,是和住邦万晟广场联营的,法人是住邦万晟广场的法人。使用的是住邦万晟广场的执照、地点、住邦万晟广场负责日常管理,我只雇一个营业员管理,由住邦万晟广场同意收银,我们三七盈利,因为住邦万晟广场不允许职工在广场内营业,我使用的是我哥哥李某乙的名字和住邦万晟广场签署的协议,实际经营者是我。我是在网上购买的仿真枪,是通过德邦配货站发货送过来。住邦万晟广场知道我经营的游戏使用的是这种枪支。

7、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枪支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某某证明送检的四支疑似枪支中有三只认定为枪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长)公(刑技)鉴(痕检)字【2015】59号鉴定书,该份鉴定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所持有的枪支,无论从其外形、大小、重量、质材、购买价格、发射功能等均属仿真枪,系国家禁止非法买卖持有物品,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李某甲所持有的枪支系用电发射并非火药气体发射,并用于娱乐目的,主观目的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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