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05:1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3刑初242号

(2016)吉0113刑初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亮,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九台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龙家堡镇和平村五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6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亮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候亮伙同刘中波、苑凤莲、候全山、崔玉武(以上四人已判刑)于2014年元旦至2月15日期间,在九台区龙家堡镇和平村6社崔玉武家卖店内,组织二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二十抽一的比例抽红。被告人侯亮及候全山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0元,已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候亮的供述;证人刘中波、苑凤莲、候全山、崔玉武、王瑞林、王忠江、拱金宏、候彬、李晓斌、逯振江、逯振海、黄彦波、杨君、王桂芝、董迎春、李敏、刘才、王文义、高瑞国、石乃武、赵艳国、李凤芹、刘辉、齐龙、逯玉香、张景辉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亮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候亮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了赃款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曲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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