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成辉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8
罪犯尹成辉,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成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尹成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成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1月、2015年1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尹成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系累犯,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成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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