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文均假释裁定书
罪犯周文均,男,1994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该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堰塘湾,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红刑重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文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于2013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7月、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周文均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文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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