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应富减刑裁定书
罪犯周应富,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应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2014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应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4月15日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应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应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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