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吉均减刑裁定书
罪犯朱吉均,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吉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2012年2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5日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吉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朱吉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吉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