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金成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9
罪犯董金成,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金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根据罪犯董金成的个人账户余额及狱内消费情况,以其有能力部分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为由,建议减刑时从严。

本院认为,根据减刑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退赃、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或不履行财产刑的,不予减刑。罪犯董金成有能力部分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应不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金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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