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克江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9
罪犯林克江,男,1996年4月5日生,汉,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该市坪东镇西湖路15号附66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克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林克江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所犯罪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且其余刑较长,假释后的社会效果不好。故,对罪犯林克江不予假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克江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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