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怀虎减刑裁定书
罪犯顾怀虎,男,1980年12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怀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怀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顾怀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怀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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