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匡奇林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9
罪犯匡奇林,男,1994年9月21日生,汉,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该县白沙乡关厂村蔡家箐组,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匡奇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匡奇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匡奇林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匡奇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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