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紫平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9
罪犯赵紫平,男,1980年8月2日生,汉,云南省宣威市人,住该市海岱镇旧屋基村100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紫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赵紫平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紫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于2014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获得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紫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赵紫平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紫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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