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真华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9
罪犯邱真华,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该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尧村风相田组,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真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邱真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于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真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邱真华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真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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