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平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9
罪犯申平平,男,1994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平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筑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6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平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申平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平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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