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勇国减刑裁定书
罪犯李勇国,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57736.15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勇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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