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承祥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9
罪犯罗承祥,男,1969年1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承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罗承祥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筑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于2009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20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根据罪犯罗承祥的个人账户余额及狱内消费情况,以其有能力部分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为由,建议减刑时从严。

本院认为,根据减刑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退赃、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或不履行财产刑的,不予减刑。罪犯罗承祥有能力部分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应不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承祥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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