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因犯流氓罪、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文 /
2016-08-30 20:50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辉:

你因犯流氓罪、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案件事实不符,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且均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据此对你予以刑事处罚并无不当。你所持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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