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容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0:54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朝容,绰号夏八姐,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赤水市。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朝容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姚连方、检察员梁玉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朝容及其辩护人蒋俊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夏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害人李某某试图为夏某某疏通关系以减轻处罚。2014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夏朝容帮忙,被告人夏朝容谎称自己能够帮助疏通关系使夏某某得到从轻处罚,提出让李某某拿出六万元人民币用于疏通关系。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在贺某某、何某某等人陪同下将六万元人民币带到赤水市被告人夏朝容家中交给被告人夏朝容。被告人夏朝容于2014年12月20日将所收六万元人民币中的五万元人民币,当做自己租赁赤水市文华办事处长岭埂组门市、房屋的保证金交到了赤水市文华办事处长岭埂组,后又于2015年1月15日,将剩余的一万元人民币当做房租交给赤水市文华办事处长岭埂组。随后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将六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帮夏某某向赤水市公安局、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赤水市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疏通关系。被害人李某某事后意识到自己被骗,多次催促被告人夏朝容还钱,但其拒绝归还。2015年9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向赤水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夏朝容被赤水市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据此认定被告人夏朝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随案移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承包协议,租金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主要证据复印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夏朝容提出:收到李某某6万元是事实,但自己确实将这6万元分别送给了公检法的办案人员。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夏朝容无主观上的故意,故被告人夏朝容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夏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害人李某某试图为夏某某疏通关系以减轻处罚。2014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害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夏朝容帮忙,被告人夏朝容谎称自己能够帮助疏通关系使夏某某得到从轻处罚,提出让李某某拿出六万元人民币用于疏通关系。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在贺某某、何某某等人陪同下将六万元人民币带到赤水市被告人夏朝容家中交给被告人夏朝容。后被告人夏朝容向被害人李某某隐瞒真相,称将六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帮夏某某向赤水市公安局、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赤水市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疏通关系。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2015)赤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事后意识到自己被骗,多次催促被告人夏朝容还钱,但其拒绝归还。2015年9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向赤水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夏朝容被赤水市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

上列事实,被告人夏朝容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提出以上辩解辩护意见外,其他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主要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夏朝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她人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朝容谎称自己与公检法人员熟悉,在司法执法部门有关系,能帮助被害人的亲属减轻处罚为由骗取她人财物,严重损害了公检法执法部门廉洁的形象,且案发后未退赃款,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朝容犯诈骗罪,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朝容提出自己将这6万元送给了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夏朝容无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朝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夏朝容退赔赃款6万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玉 忠

审  判  员  张 继 梅

审  判  员  李 志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东 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