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刑初334号涂升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判决书
被告人涂升宏,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07161230,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314号,捕前住新蒲新区二号还房小区。2012年8月16日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升宏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涂升宏在微信上认识了新蒲新区医专学生黄龙美、陈丽蓓后,假冒军人身份与黄龙美谈朋友骗取黄龙美人民币5,200.00元,同时以帮助陈丽蓓介绍男朋友的名义骗取陈丽蓓人民币3,260.00元。案发后,上列款项被告人涂升宏及家属已退赔并由公安机关返还二被害人。
2、2015年11月至2016年元月期间,被告人涂升宏以自己是“退伍”军人,且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做工地等为由,骗取遵义市医学院大四学生杨艳江的信任,以与其谈恋爱方式骗取杨艳江人民币20,700.00元及价值4,688.00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发还现金清单、转账及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学生证、手机分期付款记录、情况说明、转账记录、(2012)方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刑释解教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涂升宏之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提出其有系累犯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部份赃款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升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升宏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二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升宏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的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部份赃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升宏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涉案财物20,700.00元及价值4,688.00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杨艳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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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朝晖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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