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刑初371号罗永均、穆前勇盗窃一案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0:54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永均,绰号罗老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209143017,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艾坪组64号,捕前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兴洲村凌角组租房。2014年11月6日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某,男,

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均、穆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罗永均伙同穆某某至汇川区海狮路老阳光小学一居民房,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胡某“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S”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现金1,800.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17.00元。

2、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永均伙同穆某某至汇川区杭州路民生商住楼,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鲜某某家中,盗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茅台王子酒两瓶、散装酒五瓶。

3、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均伙同穆某某至红花岗区银杉桥附近一居民楼,通过技术型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家中,被唐某发现,二人逃跑现场。

4、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罗永均伙同穆某某至红花岗大坪烟厂E栋一单元楼402室,通过技术型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其“海尔”、“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贵烟一条。

5、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永均伙同穆某某至红花岗区春天堡供气公司家属楼5栋802室,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严某某家中,被严某某发现并到客厅查看,二被告人逃离现场。

6、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罗永均伙同穆某某至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医院对面楼上,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蒋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700.00元。

7、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穆某某伙同“刘某”至汇川区长沙路遵医花园1栋2单元401室,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智能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维修单、零售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永均、穆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永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永均、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且在开庭前二被告人退赔了涉案赃款9,317.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永均、穆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故不分主从。被告人罗永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入室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均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量刑时从严掌握。鉴于二被告庭审中认罪、悔罪,退赔了作案赃款,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永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朝晖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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