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 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2时,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唐某某欲购买毒品。同日1时,王某某来到思唐镇中山街唐某某家,唐某某将原本留给自己吸食的一颗零包毒品冰毒卖给王某某,得人民币200元。王某某拿到冰毒后在唐某某家中吸食,被思南县城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12月22日,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24日,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月4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在思南县戒毒所举报唐某某贩卖毒品。次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吸毒人员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齐礼
审 判 员 邓丽娟
代理审判员 刘加凯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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