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岚林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6
罪犯吴岚林,男,1949年5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新华北路安酒厂宿舍一栋二单元401号,现在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岚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交赃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岚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吴岚林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岚林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芳 

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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