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成立学减刑裁定书
罪犯成立学,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立学犯拐骗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于2007年8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成立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10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成立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成立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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