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业发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04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业发,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务工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2006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匀检公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业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业发酒后驾驶×××号瑞麒牌小型轿车由都匀市火车站沿剑江南路往小围寨河西方向行驶。22时许,当行驶至都匀市阳春路五公司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驶离。都匀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后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并追截该肇事车辆,在阳春路“卢英烟酒店”门口将王业发查获,王业发被查获时以辱骂、殴打方式抗拒民警执法,被带至交警大队后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经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第三附院抽取其血样鉴定。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业发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20毫克/100毫升。认为被告人王业发具有如下量刑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殴打、辱骂方式阻碍公安机关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卢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王业发供述与辩解。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业发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业发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业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业发具有如下量刑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殴打、辱骂方式阻碍公安机关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认罪、悔罪、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业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培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卫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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