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兴成减刑裁定书
罪犯胡兴成,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兴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于2009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兴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胡兴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兴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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