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桥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9
罪犯杨桥,男,1995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财物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杨桥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于2013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杨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赃,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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