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波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冯某某。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 经孙某某介绍,被告人冯某某以伪造的遵房权证凤冈县字第201101356-2号房产证交给被害人昝仁孝作抵押,从昝仁孝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2万元 ,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5年1月16日前归还。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又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在被害人昝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带着一个自称叫“王军”的人到昝仁孝家中,又以伪造的遵房权证凤冈县字第201101356-1号房产证交给被害人昝仁孝作抵押,从昝仁孝处骗取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2015年4月14日前归还。2015年2月14日(农历2014年腊月26日),被告人分两次偿还被害人昝仁孝4万元,2015年7月12日偿还2万元,2015年8月19日偿还1万元,2015年9月13日偿还4万元,以上共计偿还11万元。
2014年11月初,被害人发现被告人交到自己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后,打电话联系不上被告人,遂于2014年11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孙某某、罗某某证言,“借条”3张,伪造房产证两份,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担保骗取被害人的财物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及确认。被在归案前,主动归还了被害人11万元,被告人对该部分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其数额巨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依法应当追缴发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冯某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发还被害人昝仁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荣 波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蒋先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广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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