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刑初56号张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11
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代理人楚啸,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芳,贵州驰援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因本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被行政拘留,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也随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新梅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梁某甲及其代理人张德芳,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代理人楚啸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原告人梁某甲因他人在贵阳市乌当区发生纠纷,两人分别代表纠纷一方,在参与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梁某甲先动手扇了张某某耳光。同年12月23日张某某得知梁某甲回到家中,当即邀约朋友三人于当日18时30分许,在龙里县醒狮镇高吏目村新房子组梁某甲乙家中找到梁某甲后,张某某持匕首将梁某甲的头部、背部、手臂等多处杀伤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到龙里县公安局谷龙派出所投案。经医院诊断梁某甲伤情为:1、全身多处锐器伤;2、右掌背、右上臂皮肤撕脱伤;3、右上肢肱二头肌、肱三头肌断裂;4、右掌背伸肌腱断裂。经鉴定,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日,梁某甲在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6978.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平面图、辨认现场笔录、照片、(龙)公(刑)鉴(活)字〔2015〕092号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法物)字(2016)3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梁某甲乙、陈某某、周某某、熊某某、毛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梁某甲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人梁某甲在参与处理他人的纠纷时,先动手打被告人张某某,激化了矛盾,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除了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梁某甲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支持的项目及数额确认如下:医疗费16978.16元(凭单据计算);误工费2799.17元(误工时间1个月,按贵州省农业年平均工资33590元计算);护理费828.25元(住院时间9天,按贵州省农业年平均工资3359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时间9天,按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充标准100元/天计算);营养费酌情确认300元;原告虽未提交交通费的相应单据,但其受伤住院产生相应交通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酌情确认交通费400元。上述费用共计22205.58元。原告人梁某甲对矛盾的激化存在一定的过错,按过错原则,梁某甲自行承担经济损失20%;被告人张某某承担经济损失80%,即17764.46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对原告人梁某甲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行政拘留十日,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原告人梁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7764.4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人梁某甲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红卫

审 判 员  李兰应

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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