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付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减刑裁定书
2003年8月该犯曾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3年5月18日起至2004年5月17日止)。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汇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付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8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2014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23日止)。
2015年3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有家庭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秦付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秦付强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付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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