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贵林强奸减刑裁定书
罪犯何贵林,贵州省纳雍县人。
2013年7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贵林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贵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