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成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12
罪犯田维成,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维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维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维成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维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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