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义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12
罪犯严明义,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水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终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严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严明义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明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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