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刑初295号黄正芬诈骗一案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15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席某某、游某某、赵某某(后四人已判刑)预谋以迷信的方式实施诈骗,在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附近,通过接触被害人宋某某后,假意给宋某某看病、看相,说其家中有灾难,需用钱消灾,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现金16,057.00元,所获赃款被分配并挥霍。

2、2013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游某某、刘某、赵某某、马某、张某(后二人已判刑)预谋以迷信的方式实施诈骗,在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街上,黄某某、游某某、刘某、赵某某、马某、张某通过接触被害人王某某后,假意为其算命,说其家中有灾难,需用钱消灾,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800.00元,所获赃款被分配并挥霍。

3、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马某预谋以迷信的方式实施诈骗,在遵义县南白镇西小区轿顶山路口,通过接触被害人梁某某后,假意给梁某某算命,说其家中有灾难,需用钱消灾,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865.00元,所获赃款被分配并挥霍。

4、2013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马某预谋以迷信的方式实施诈骗,在桐梓县朱砂河河滨公园,通过接触被害人胡某某后,假意给胡某某算命,说其家中有灾难,需用钱消灾,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00.00元,所获赃款被分配并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照片、(2013)汇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57,72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退还赃款10,000.00元以及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解没有分得指控数额赃款,并已积极退赃10,000.00元,希望得到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迷信方法骗取公民财物达57,72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与其他同案犯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对其关于积极退赃10,000.00元的辩解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还赃款10,000.00,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朝晖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丹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