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小进、邵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阮小进,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200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邵林,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2015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小进、邵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小进、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阮小进、邵林虚构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耀苑*区D0*5号车位属于邵林所有的事实,并同意陈某可以将D0*5号车位与G0*5号车位互换使用为由,将D0*5号车位以7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陈某,并让一直陈某使用G0*5号车位至2015年7月,两人得手后将赃款平分并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小进、邵林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收条、证明、车位照片、购房合同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小进、邵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世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阮小进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小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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