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祖位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57
罪犯安祖位,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铜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安祖位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祖位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安祖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数罪,且未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祖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2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