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因与被申请人唐信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信忠。
再审申请人文明因与被申请人唐信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明申请再审称:唐信忠悄悄去牵申请人拴在责任地里放养的公黄牛,有重大过失,唐信忠应承担主要责任,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70%的责任显失公平,唐信忠重复报销医疗费,请求撤销(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文明虽然将饲养的耕牛拴在其承包地内放养,但文明在明知自家耕牛曾伤过人的情况下,没有加强管护,致其饲养管护的耕牛伤人,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文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由文明承担70%的责任,唐信忠自行承担30%的责任恰当,并符合法律规定。文明所持唐信忠悄悄去牵他拴在责任地里放养的公黄牛,有重大过失的理由不充分,也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文明没有提供唐信忠有其它重大过失及唐信忠重复报销医疗费的相关证据,故其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马小莉
二0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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