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珺与何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何仲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珺诉被告何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珺于2015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珺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何珺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 三 月一日
书 记 员 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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