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权与贵州遵义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05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权,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邹建忠,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建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贵州遵义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组织机构代码57334XXXX。

法定代表人盛万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珏琰,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审被告何骥,贵州省仁怀市人。

上诉人王树权为与被上诉人贵州遵义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王珏琰、何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6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王树权。

审 判 长  王妤

审 判 员  胡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杨宁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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